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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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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所闻过了,所谓的人身损害赔偿就是指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的伤害,甚至死亡时请求的赔偿,想必大家也很好奇这方面的知识吧,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关于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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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广州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60岁(包括60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6618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10%=23338元

九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20%=13236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20%=46676元

八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30%=19854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30%=70014元

七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40%=26472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40%=93352元

六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50%=33090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50%=116690元

五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60%=39708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60%=140028元

四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70%=46326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70%=163366元

三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80%=52944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80%=186704元

二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90%=59562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90%=210042元

一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0%=66180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100%=233380元

60岁以上75岁以下(不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赔偿数额:

1、城镇标准(对于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适用):伤残赔偿金=3309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标准:伤残赔偿金=1166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75岁以上(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 城镇标准:33090×5年×10%=16545 农村标准:11669×5年×10%=5834.5

九级 城镇标准:33090×5年×20%=33090 农村标准:11669×5年×20%=11669

八级 城镇标准:33090×5年×30%=49635 农村标准:11669×5年×30%=17503.5

七级城镇标准:33090×5年×40%=66180农村标准11669×5年×40%=23338

六级城镇标准:33090×5年×50%=82725农村标准11669×5年×50%=29172.5

五级城镇标准:33090×5年×60%=99270农村标准11669×5年×60%=35007

四级城镇标准:33090×5年×70%=115815农村标准11669×5年×70%=40841.5

三级城镇标准:33090×5年×80%=132360农村标准11669×5年×80%=46676

二级城镇标准:33090×5年×90%=148905;农村标准11669×5年×90%=52510.5

一级城镇标准:33090×5年×100%=165450 农村标准11669×5年×100%=58345

(八)死亡赔偿金

年龄≤60周岁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20年=661800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20年=233380

60<年龄≤74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20年- (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年龄≥75周 岁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5年=165450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5年=58345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

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住宿费=150元/天×住院天数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1、伤情鉴定

首先报案,警察会做笔录,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并由公安局负责为你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如果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即构成犯罪,肇事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而公安局不予立案,那么受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伤残鉴定。

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等病情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半年左右。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标准,结果分为十级,1—10级伤残,逐级减弱。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索赔内容。

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而言,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还有精神损失费。如果死亡的,另加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替换伤残补偿金。

4、索赔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 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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