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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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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黄昏 浏览量:42023-02-19 14: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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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在生活中还是有发生的,很多人都不清楚民法典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什么时候开始的,从而导致过了诉讼时效,错失了最佳的诉讼胜诉的机会,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法典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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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典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民法典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典》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典》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

二、人身损害诉讼时效适用中断么?

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正)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划分成如下几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什么时候起算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以前权利人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缺乏前提条件。

诉讼时效制度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超过一定期间权利就不受法律强制保护。既然是怠于行使权利,即是说权利人客观上能够行使权利但主观上没有行使权利。交通事故发生时,权利人客观上完全不具备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例如:损害大小根本无法确定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具体确定,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导致责任人以及责任大小无法确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亦要求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些必然导致权利人在客观上完全不可能通过诉讼行使权利,权利人此时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不能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其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当有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之规定,针对的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虽然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存在受伤害之日很难确定损害大小等因素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是,人民法院立案并没有要求必须提供特别的材料,在客观上,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并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障碍,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开始计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时人民法院要求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就不予立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成为该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权利人在客观上能否行使权利的关键,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客观上并不要求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应当早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否则,机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对权利人不公平。

再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次日比较合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到以后,事故当事人方才知道事故的事实、责任人及责任大小,交通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其当事人之间责任划分及责任大小具有专业性,比较复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成为当事人认定责任及要求赔偿的重要依据,也使权利人行使权利在客观上成为可能。

最后,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为治疗终结。

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更主要的是权利人在此之前在客观上已经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如果不行使权利,那就是怠于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开始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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