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尽责尽力近10年拉扯大的儿子不是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夫妻因此分居最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最终该离婚案件判决不忠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抚养费6万余元。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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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非亲生 不忠妻子赔6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次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4年3月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7年后,被告男方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其与儿子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双方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2011年7月份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女方提出离婚。
由于原、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琐事,自2011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原告在婚姻关系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费用。
因孩子不是被告亲生之子,被告对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抚养费用要求应予支持。抚养费用可参照本地区收入水平标准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抚养费6万余元。
【离婚损害赔偿相关知识】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则不能主张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单独主张损害赔偿,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同时,如果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判决不准离婚的,其赔偿请求也将不予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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