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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能否相互借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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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尽岁月 浏览量:02023-02-19 17: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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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自然人直接的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产生借贷关系,企业作为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企业之间能否相互借贷?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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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企业之间能否相互借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企业之间能否相互借贷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借贷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因此,企业之间也是能够相互借贷的,只要双方订立的借贷合同是真实、合法的,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间借贷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容器有限公司同在某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内,两家企业业务往来比较频繁,企业法人代表人私人关系也不错。2005年6月,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向乙容器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借期1年。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后因经营不善,到期后未能偿还。为此,乙容器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60000元,逾期利息20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应该解决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第二,借款期内的约定利息60000元及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我国金融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 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礁曹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企业间借贷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认。本案中,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乙容器有限公司借款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由于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容器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乙容器有限公司不能得到合同约定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甲药业有限公司仍然应当支付约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只不过该笔利息是被收缴,而不是交付给乙容器有限公司。

三、企业间借贷会有什么风险

(一)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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