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聊天记录也能当“借条”吗?仅凭借条打官司是否有十足的胜算?在民间实施借贷的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些什么?下文树图网小编将以案说法,用真实的案例为大家详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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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案例为您详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李女士与黄女士是“闺蜜”关系,2013年5月,李女士向黄女士借款2万元,由于两人关系较好,黄女士很痛快地借给李女士现金2万元,没有让她打借条。2014年4月份,黄女士要交保险,而自己手头紧,便在QQ聊天时告诉李女士,希望她向自己账户中打2万元。李女士当时承诺,最近要进一笔钱,等钱到后就向黄女士账户内打钱。但黄女士一等又一年过去了,李女士还是没有还钱,黄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2万元借款,尽管黄女士没有借条,但在开庭时,李女士认可双方的QQ聊天记录,但称自己并不欠黄女士的钱,只是双方关系较好,好意帮助黄女士才答应的。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黄女士人民币2万元。
以案说法: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包括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012年2月份,哥哥李某山因病住院,向妹妹李某华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两年过去了,李某华在2014年2月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哥哥李某山还钱。开庭前两天,李某山的女婿孙强突然来到李某华家,称钱已经分两次还了,只是没收回借条而已。二人话不投机,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李某华说了“活该倒霉”等话。法院开庭时,李某山一方当庭播放录音,证明在录音中李某华称李某山未要回借条是“活该倒霉”。而李某华称,当时是对方要求她撤诉,她一时生气说的气话,李某山根本没有还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李某华手中持有借条,但从录音中可以判断李某山已将3万元偿还,故判决李某华败诉。
李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华在录音中没有明确认可李某山还钱的事实,但在录音中陈述李某山未要回借条是“活该倒霉”,由于李某华是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与他人就案涉借款进行沟通作出的陈述,可以认定李某山已将借款3万元偿还给李某华的事实。今年4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某华的上诉。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现实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之所以能出现上述情况,均是借贷双方不注意保留证据造成的。凡是打借条的,在还钱时一定要把借条收回,或让对方出具收条。出借方不仅要保留借条,还要注意在交付借款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把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013年12月份,于某向黄某借款,黄某通过银行向于某转账165万元,于某给黄某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欠条。同时二人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由于于某未能如期偿还这笔欠款,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
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黄某在起诉状中称要求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利息。法院开庭时,黄某仅仅向法院提供了一张165万元的银行打款凭证,无法证明实际交付给于某现金200万元的事实。
2014年5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某实际借款为165万元,判决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黄某借款16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以案说法:我国在2013年取消利率浮动下限,司法实践长期普遍使用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就无法适用了,本次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说,发生借款时,可以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6%”,这样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借人的权益。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市民贺某向孙某借款40万元,孙某怕贺某届时不还钱,要求与贺某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把贺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贺某按时还款,再把房子过回去。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贺某无力偿还借款,但他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民间借贷中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与债务人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
此种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如果出借人坚持要求审理买卖合同的,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本息的金钱给付义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民间借贷规定》还特别强调,通过拍卖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民间借贷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市民刘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他以公司名义向市民李某借款800万元,逾期未还,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但此时,刘某的公司因为涉嫌非法集资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已立案侦查。
刘某的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公安机关向法院发函,称刘某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向李某的借款属于其侦查范围。法院接到公安机关的函后,未进入实体审理,就作出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出借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有的持借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欠款。法院如何处理,这次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当然,一旦刘某的公司在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经法院审判不构成犯罪的,李某还可以重新到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依据借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为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该规定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定分止争的操作性规范。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详细】
(责任编辑: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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