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知道连续债权担保期限如何计算?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关于连续债权担保期限的有关知识点,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连续债权担保期限如何计算?具体有哪些条件,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小编如何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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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债权担保期限如何计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的起算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且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合法有效(即起算点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那么应从其约定,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算保证期间。
2、保证合同中双方只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长短,但未约定其起算点,该约定保证期间应与法定保证期间一样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一般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若当事人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那么如何起算保证期间?
首先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理论上将这里的“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
债权人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其宽限期将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即宽限期届满之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于是,保证期间就应当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担保法解释》对此作了肯定,其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有约定:当事人对担保期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无约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间或者约定的的担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均视为未约定担保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不明: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担保期间约定不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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