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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曝光基金公司制度缺陷股权转让纠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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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苦孤独 浏览量:02023-02-20 00: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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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购买基金,除看好基金经理光环和基金公司业绩外,基金公司的品牌与法人治理结构更值得关注。最近频现的基金老鼠仓,正透视出这些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出现了问题。如何严格内部风险控制,建立客户优先意识,是这些基金公司未来要恶补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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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老鼠仓曝光基金公司制度缺陷股权转让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近频现的基金老鼠仓,正透视出这些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出现了问题。

日前,证监会通报了景顺长城和长城基金3名涉嫌“老鼠仓”的基金经理的处理结果。最引人关注的是,证监会已将原长城基金的基金经理韩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中国公募基金史上尚属首次。分析人士表示,相对于基金经理的违规行为,部分投资于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更为关注的是整个基金公司的法人治理情况。

证监会严打“老鼠仓” 基金监管提至刑事层面

6日,证监会通报,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和长城基金3名基金经理分别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市场禁入。景顺长城基金的原基金经理涂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另处罚款200万元,并终身禁入市场;长城基金的原基金经理刘海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外再处罚款50万元,并罚3年禁入市场。而案件涉及的2家基金公司景顺长城和长城基金也早在6月份处理完毕,管理层对两家公司采取了责令整改,找领导层董事长谈话等处罚措施。对负有责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负有监察稽核责任的督察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公司和上述相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

证监会通报显示,2008年8月27日刘海担任长城稳健增利(200009)的基金经理起至刘海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2009年8月21日,刘海通过电话下单等方式,操作妻子黄某于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金华街营业部开立的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刘海管理的债券基金买入并卖出相关个股,涉及鞍钢股份(000898)等3支股票,为黄某账户非法获利13.5万元。

2006年9月18日涂强担任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3月11日任景顺长城鼎益(16260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起至涂强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2009年8月20日,涂强等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涂强亲属赵某、王某开立的两个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涂强管理的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买入相关个股,先于或与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涉及浦发银行(600000)等23支股票,为赵某、王某账户非法获利37.9万元。

证监会表示,两位基金经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有关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还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特定人员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原长城基金的基金经理韩刚因自2009年1月6日担任长城久富(162006)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一职期间,“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基金多次买卖相同个股”,成为了内地基金业首位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表示,从目前来看,韩刚被判刑的可能性很大,可能会处五年有期徒刑。

一位基金业人士对记者表示,证监会此次对韩刚的处罚超出了市场的预期,可能意味着监管部门未来对基金业“老鼠仓”打击力度将明显升级,“这次可能是要动真格的了。”他说。独立财经评论人士曹中铭则表示,从行政处罚演绎到行政处罚与追究刑责并重,一方面表明对于“老鼠仓”等违规违法行为打击手段的多样化,另一方面也彰显出资本市场法治化的不断深入。

“老鼠仓”屡禁不止 制度缺陷成培植温床

实际上,“老鼠仓”的泛滥,已经成为了中国基金业广为诟病并为基民所深恶痛绝的现象。就在证监会通报对于韩刚三人的处罚后,和讯的一项调查显示,34.88%的参与调查的网民认为,深交所抓住三只基金“老鼠仓”仅仅是冰山一角;31.4%的参与调查的网民则表示,终身禁止入市、追究刑责的处罚还远远不够,仍会有人铤而走险。

公开资料显示,证监会对于基金“老鼠仓”的处罚,最早可追溯至2008年3月27日对于原南方基金旗下基金金元、基金宝元的基金经理王黎敏的行政处罚。王黎敏任职南方基金期间,操作“王法林”账户买卖“太钢不锈(000825)”和“柳钢股份(601003)”股票,为该账户非法获利150.9万元。处罚书显示,王黎敏被取消基金业从业资格,没收王黎敏违法所得150.9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

“不会做老鼠仓,就不是一个称职基金经理。”这几乎已经成了基金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分析人士认为,“老鼠仓”的泛滥,正是中国基金业制度缺陷和监管不力双重因素下产生的“苦果”。

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6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588只基金上半年共计亏损4397.85亿元,为史上第二大半年度亏损额。在588只基金中,有480家出现了亏损,亏损面积达81.6%,亏损总额高达4428.85亿元。以基金管理公司分类统计,华夏、易方达、博时、南方、广发、嘉实、大成、华安、交银施罗德和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亏损403.99亿元、392.26亿元、248.07亿元、201.03亿元、200.67亿元、189.96亿元、157.34亿元、150.92亿元、141.02亿元和130.89亿元,居60家基金公司前十位。

与此同时,2010年上半年,60家基金公司旗下的588只基金合计收取了148.95亿元的基金管理费用,较去年同期上升18.75%。其中,华夏、易方达、嘉实、南方、博时、广发、大成、华安、银华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收取了14.60亿元、8.03亿元、7.99亿元、7.35亿元、6.76亿元、6.61亿元、5.69亿元、4.74亿元、4.68亿元和4.06亿元的基金管理费用,居60家基金公司前十。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这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中,除了上投摩根外,其余九家基金管理公司同时还占据了十大亏损基金公司排行榜中的九家。分析人士认为,正是这种基金业绩与管理费收入脱节的制度缺陷,为中国基金业“老鼠仓”泛滥提供了温床。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基金管理费的收取与基金业绩完全脱钩,基金公司的管理费用始终处于“旱涝保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之下,基金经理不必担心基金仓位的操作出现失误,倒是可以利用所管理的基金仓位来为个人仓位服务,“老鼠仓”的泛滥成灾也就有了温床。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基民们的投资完全成为了部分基金经理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和牺牲品。

而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则是另一个原因。公开资料显示,在目前证监会已经通报的6起基金“老鼠仓”事件中,均仅对基金经理个人做出了处罚,除了韩刚以外,其余5人均仅受到行政处罚。在上述6位基金经理案发后,所在的基金公司纷纷与之划清界限,认为是其“个人问题”“个人原因”。业内人士表示,把责任全部推到基金经理头上,基金公司却没有遭到任何处罚,显然难以服众。

此外,即使在证监会对“老鼠仓”的基金经理做出了处罚之后,涉案的基民们的损失也没有得到补偿。在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中,北京基民于畅就被仲裁裁决败诉。

基金公司内部治理漏洞显现 投基远离“老鼠仓”

对于普通基民来说,由于消息的不对称和个人投资能力的限制,选择基金时更多的还是会追踪明星基金经理和口碑良好的基金公司,但今年以来基金业人事变动的风云变幻,使得众多基民无所适从。上海证券8月基金研究月报显示,仅本月以来就有14家基金公司公布了基金经理变更,涉及22只基金产品。其中,招商、长信、博时、长盛等基金公司本月公告基金经理变动较频繁,均涉及旗下两只及以上基金产品。

相对于普通基民而言,投资于基金行业的机构投资者更关注的是基金公司的品牌和法人治理结构。老鼠仓问题,正透视出这些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出现了问题。一位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机构投资者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相对于基金经理的个人能力,他们选择基金时更看重的是其背后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公司治理状况。“一个股权分布合理、内部风险控制严密的基金公司,只要投研力量上不发生特别重大的变化,基本上问题不大。”他说。

但在60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想要找到这样的基金公司并不十分容易,反面的典型确有不少,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基金公司内部股权纷争导致的业绩下滑的现象。

以宝盈基金管理公司为例,公开信息显示,成立于2001年5月18日的宝盈基金,共有三家股东,分别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铁信托)、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工业投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外经贸信托),它们各持有49%、26%、25%的股权。深圳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2004中铁信托正式入住宝盈基金后,公司第二大股东成都工业投资持有的26%股权实际上是替第一大股东中铁信托代持,而截至目前,这一长达六年的股权代持问题仍未解决,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

公开资料显示,中铁信托是中国中铁(601390)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金融企业,2007年成立至今从事金融行业只有短短三年时间。今年年初,深证局基金字(2010)6号文件对外曝光,当中点名批评宝盈基金“经营管理、运作较差”“公司法人治理存在重大缺陷”“投资、销售、运营等方面存在内控不到位,甚至严重缺失”“不符合基金契约规定,没有尽到基金管理人应尽的恪尽职守、谨慎勤勉义务,损害了基金持有人利益”。

而另一家新近公布股权变动的申万巴黎基金公司,则是中外股东间纠纷不断,导致业绩下滑,份额缩水的典型。2004年1月15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中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份,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的股份,是法国巴黎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合资双方当初的约定,巴黎银行主要输入的是公司治理、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管理,申银万国方面负责的是渠道和营销。

2008年11月,申万巴黎基斥资2000万元自有资金,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万巴黎添益宝债券型基金。“中外股东在用自有资金购买旗下基金产品上分歧极大。”一位基金业内人士表示,巴黎银行方面认为,注册资本金不能用作投资;但在中方看来,这是中国基金业内十分普遍的事情,也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于基金产品的信心。另外,在货币基金上,双方也分歧巨大,中方希望做大规模,外方则希望控制风险。

日前,申万巴黎发布公告称,公司外方股东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9月1日与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33%的股权全部转让。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日前也已签署了新的合资协议。

“鼠害”横行 基金业亟待重塑信誉

中国内地对于“老鼠仓”的查处,可追溯至2007年。原上投摩根成长先锋(378010)基金经理唐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规投资活动被证监会立案查处,从而揭开了“老鼠仓”的黑幕。

事实上,在此前后,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在为杜绝“老鼠仓”而努力。2007年初,证监会基金部下发通知,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本人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并表示将对瞒报、不报或隐藏身份炒股的行为严加制裁。与此同时,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加强了对基金交易行为的监管,并对基金集中持股、尾盘异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

不过,基于职业道德的基金公司内控管理机制,显然难以对具有隐蔽性特点的“老鼠仓”形成有效控制。而监管资源的不足以及处罚手段的有限,也使得停留于行政制度层面的“鼠患”治理显得苍白无力。

在这一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将“老鼠仓”等内幕交易行为推到了“法治”的聚光灯下。而今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则通过量化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市场违法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此类案件中违法收益和成本之间的严重失衡状态。

“有效的刑事制裁措施,可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对违法者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说。

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令原长城基金的基金经理韩刚极有可能成为内地基金业第一位因“老鼠仓”而获刑的基金经理。这一消息显然获得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在一家财经网站就此进行的网络调查中,对于“若韩刚违规属实,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是否过于严厉”这一问题,百分之百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否”。

在资本市场,“老鼠仓”或许堪称“世界性难题”,在中国同样如此。

中国社科院金融学博士、中国基金网总经理王香奇表示,由于“老鼠仓”利用的大多是“未公开信息”,在中国内地刑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背景下,其认定和查处存在较大难度。王香奇等专家同时表示,处罚并不应该成为监管追求的唯一目的。在完善相关法律、提高违法成本、加重处罚力度的同时,监管部门更应本着“有堵有疏”的原则,通过提供合理的投资渠道,降低基金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冲动。

实际上,层出不穷的“老鼠仓”事件,在暴露制度和监管缺陷的同时,更折射了整个基金行业的信托文化缺失。

道德和法律,无疑是信托文化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而在单纯依靠道德无法杜绝危及市场健康的“鼠害”时,法律的介入显得至关重要。(经济参考报)

查处基金老鼠仓 刑法剑出鞘

一场针对基金公司老鼠仓展开的“强力灭鼠”行动,成为近期市场关注的焦点。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景顺长城基金和长城基金管理公司三名基金经理涂强、刘海、韩刚的处理措施。涂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罚款、取消从业资格、终身市场禁入;刘海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罚款、取消从业资格、3年市场禁入;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已被移送公安机关,成为A股市场首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老鼠仓”基金经理。

笔者以为,对于“老鼠仓”等背信行为和违法案件,《刑法》“利剑出鞘”,这是建立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进程中的一个突破性事件,具有风向标意义。

按照《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相关规定,对从事“老鼠仓”行为的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这为基金“老鼠仓”行为以刑事案件被指控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不过,因为《刑法修正案(七)》中对于“老鼠仓”行为的界定过于模糊,离将这些基金“硕鼠”送上刑法审判台还存在一定距离,所以,此次韩刚被移送公安机关,必将直接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老鼠仓”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出台,进而彻底解决《刑法修正案(七)》以往“只能看不能用”的尴尬局面。

此前一些基金“硕鼠”能够在仓库里吃得满嘴是油,即使在市场上下闹得沸沸扬扬后,也不过扯下几撮“鼠毛”,脱下一层“马甲”,几乎没有任何实质违法成本,难道不是基金“老鼠仓”屡禁不止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有“老鼠仓”基金经理为自己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获刑,以此来开启司法实质性打击、遏制“老鼠仓”行为的大门,改变A股市场存在的“鼠疫”横行现状。(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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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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