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上海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上海市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为84000万元人民币,现股东及股权结构为:上海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48.4761%股权,华丽家族持有51.5239%股权。该公司现已取得位于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第43街坊(马当路388号地块)“华丽家族复兴天地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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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弘圣公司与盛大公司及华丽家族于2009年8月签署的《关于上海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8.4761%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原股东间框架协议”)约定,盛大公司欲将其持有的弘圣公司48.4761%股权(“标的股权”)以人民币79940万元(其中:标的股权的股权转让款项为70710万元,华丽家族另需承担的应付款项为9230万元,减去在原股东间框架协议签署日前已支付的款项1636万元,应付款余额为7594万元)转让予华丽家族。
截止目前,华丽家族已经向盛大公司支付人民币44975万元,尚有人民币33329万元未支付。就剩余转让价款的支付,双方约定,因政策发生变化,盛大公司同意在收到华丽家族支付的转让价款尾款33329万元后,将标的股权转让予华丽家族指定的第三方。
为此,华丽家族欲寻求合作伙伴,作为标的股权的受让方,与华丽家族共同开发建设目标项目。搜候公司有意作为标的股权的受让方,根据原股东间有关协议的约定,由华丽家族指定搜候公司受让原股东间框架协议项下盛大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并通过弘圣公司与华丽家族共同对目标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根据协议,搜候(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为取得标的股权而需支付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21190万元,其中,搜候(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需按原股东间框架协议约定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70710万元,需向华丽家族指定的受益人支付50480万元的对价。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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