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5日,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馨科技”)将闯关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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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招股说明书的预披露,富兰德林(上海)咨询公司(下称“富兰德林咨询”)魅影再现,其此次持有宝馨科技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而富兰德林第一次现身则在两个月前刚刚挂牌上市的中小板公司金利科技(002464.SZ)上。
令人诧异的是,根据预披露资料显示,富兰德林咨询与上述两家公司既无直接业务往来,亦与创始股东无任何关联,却能屡次在上市前夕,以低价受让公司股权。记者调查发现,富兰德林咨询频频得手背后,一条台企顾问公司的PE造富链条隐隐呈现。
顾问公司潜伏四年赚亿元
本次转让不到半年,金利科技就以8000万元的账面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折为8000万股,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做准备。变更后,富兰德林咨询所持1%股权对应80万股,投资成本折合为每股1元。
颇为奇怪的是,根据招股书,富兰德林咨询并未与公司股东有所关联,也未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而金利科技也没有对这笔蹊跷的股权转让作出说明。
更令人注意的是,出具上述该笔股权转让验资报告的,恰是与富兰德林咨询有关联关系的上海富兰德林会计师事务所(详见本报8月11日《净利下滑大客户变脸金利科技上市疑云》)。种种迹象表明,富兰德林咨询或与金利科技存在某种潜在关系。
与火速入股金利科技的情况类似。2007年8月24日,富兰德林咨询由宝馨科技控股股东萨摩亚广讯手中,以100万元受让公司2%的股权。
半年后,宝馨科技以截至8月31日的净资产5372.98万元,按1:0.93折成50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制公司。富兰德林持有2%股权对应100万股,折合每股投资成本为1元。
假若宝馨科技顺利上市,参考创业板平均60倍发行市盈率,其2009年每股收益0.63元对应的发行价约为37.8元,则富兰德林咨询所持200万股的账面市值将达7560万元,投资收益率约为24.2倍。
凭借上述两笔PE投资,富兰德林咨询的投资收益已经超过1亿元。需要指出的是,就招股说明书披露,富兰德林咨询均未与上述两家公司有直接关系。一家没有任何关系的咨询公司,缘何能够在公司上市前夕,屡屡以每股1元的出资受让股权?
顾问公司PE造富链
根据招股书资料显示,富兰德林咨询成立于2002年2月,注册资本为43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390万美元,由台籍人士刘芳荣独资持有,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华山路2018号汇银广场北座23楼。
富兰德林咨询的经营范围主要为国际经济咨询、投资咨询及中介、贸易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代理记账业务及相关的培训,企业登记代理。
但与其PE投资方面过亿元的收益相比,富兰德林咨询的实际经营业绩显然并不算理想,公司2009年净利润亏损231.74万元、2010年上半年亏损154.59万元。
记者调查了解到,富兰德林咨询属于富兰德林事业群下属公司。富兰德林群拥有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富兰德林会计师事务所、台北富兰德林法律事务所、台北富兰德林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台北咨询”)和富兰德林咨询五大服务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除提供大陆法律和财务服务外,富兰德林事业群还拥有投资银行服务。其在官方网站上宣称,公司具有辅导企业进行大陆A股及其它境外上市的丰富实务经验。
另外,富兰德林事业群控制人刘芳荣的背景也并不平凡。刘芳荣师从旺旺集团董事长蔡衍明,曾任其特别助理。随后,刘升至旺旺集团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在旺旺集团任职期间,刘芳荣积累了诸多内地政界、商界人脉资源。此后,刘芳荣放弃旺旺集团职位,回到台湾创建了富兰德林事业群,专注于台商企业的内地投资、上市问题。
随着富兰德林事业群资料的披露,其下属公司富兰德林咨询与金利科技和江苏德馨两家台资企业间的丝丝缕缕关系也浮出水面。
种种迹象表明,富兰德林咨询或在两家公司冲刺A股过程中,充当其内地上市辅导顾问。而公司投桃报李,低价向富兰德林咨询受让股权将其绑定为共同利益体,使其能够全力协助公司完成内地上市事宜。
而金利科技与江苏德馨颇为相似的上市运作也证明了上述说法。
除不约而同在上市前夕向富兰德林咨询低价转让股权外,两家台资公司的上市团队竟然同出一辙。其保荐机构均为华泰联合证券,其中金利科技的保荐人白岚还是苏州德馨的项目联系人。
但两家公司却对上述说法极为避讳。
金利科技证券事务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受让价格是经股东谈判后决定的,股东将股权转给谁是个人意愿;而当年以低价受让公司股权的并不止富兰德林咨询一家。此外,其还向记者多次强调,该笔股权转让行为与金利科技无关,且公司从未与富兰德林咨询存在财务方面的往来。而江苏德馨内部工作人员则以公司董秘不在为由,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