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的转让必须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让,首先主债权的转让必须发生在保证期间,其次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依法作出或者是依照约定作出的,最后主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主债务人,并且原则上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需要主要的是,如果当事人还有其他约定事项,主债权人还应当遵照约定条件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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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主债权可以转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二)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三)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由于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抵押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一)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三)让与人承担债务履行因此增加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1]《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2]《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3]《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条
[4]《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5]《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6]《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