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时从债权也随之转让,但是如果该从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专属于债权人时,则该从债权不会随之发生转让。受让人取得从债权也不一定需要办理从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也不会因为该从权利未转移占有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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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从债权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新增了“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房产抵押权其抵押登记中抵押权人还为转让人或质物还在转让人手中等,均不影响受让人取得从权利的权利。
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3]《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4]《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5]《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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