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请求权,债权人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债权时要通知债务人,实施债权转让,那么债权转股权有可操作性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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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有可操作性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探索在新《公司法》颁布前就一直没有停止,特别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债权转股权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实现债权转股权,对于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具有现实意义。
在该案中,建材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使企业获得了对建筑公司的股权,与债权迟迟收不回相比,实现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建筑公司通过这次债权转股权,使得自己的负债额度减少,有利于盘活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下,只要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当然,如果公司与债权人串通侵害第三人、国家和社会集体利益的无效。
首先,债务人即目标企业的选择。从法律角度看,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内资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企业形式。相应地,上述不同债务人的债权人对其所享有的不同债权均可依法转换成股份或股权。换言之,在法理上任何形式、性质的公司及非公司企业均可成为债权转股权的适用对象。但事实上,无论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出发,还是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转股权运作载体及其阶段性持股的特征来看,都需要对进入债权转股权的国有企业设立必要的入选条件。总的来说,应选择那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具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可能性的企业为实施对象。
其次,债权范围的界定。什么样的债权可以转换成股权是债权转股权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合同之债或法定之债,法人之债或自然人之债,到期债或未到期债,货币之债或实物之债均可以被转换成股权,只是债权转股权须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 按特定的法律要求和条件转换成不同的股权。
但实践中, 对债权范围的理想界定则是先对入选企业进行必要的资产拆分,将无效的资产分离开,仅把有效资产或潜在的有效资产所对应的负债部分作为债权转股权的运作对象。就贷款范围而言,只能是部分不良贷款的转化。
具体说,主要是由银行长期垫付给企业并已成为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周转资金的那部分收不回的贷款的转化,并且这种转化还要以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界限。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债权转股权试点中,“债转股”可能成为不具上市条件而渴望上市的企业竞相追逐的对象。而且,某些地方极易为追求“债转股”项目的成功率而将优良债权转为股权。因此,法律规定与实务的距离是债权转股权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法律规定过于粗放、缺乏可操作性无疑是债权转股权实践的一大障碍。
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