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制度和债务转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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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制度和债务转移辨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文就代为清偿制度和债务转移,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辨析,并给出相关解释。
「案情介绍」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案外人许某欠原告的10万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让给被告?2、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的行为是否为债务的代为清偿行为?而此借条中的“待住房出售后归还”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债务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将脱离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债务人替代。但本案原告对一笔债权持有二份债权凭证,既持有原债务人许某出具的10万元欠条,又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10万元。原、被告与许某三方又无债务转让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因此原告主张的许某欠原告的10万元债务已全部转让给被告,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原、被告均为许某的债权人,在许某同意将其所有的房屋转让给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为防止被告将住房出售后将多余房款归还许某,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因此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的行为实际是在取得许某房屋所有权后的代为清偿行为,因此,被告向原告代为清偿许某的债务是附条件的,而不是附期限的。原、被告约定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代为清偿许某的债务。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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