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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后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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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债务转让后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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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债务转让后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

胡某、杨某系夫妻,2002年4月,俩人向龙海公司借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2003年3月,杨某向龙海公司提出,要求将其5万元债务转给第三人林某,由林某负责归还,同时林某也就该5万元借款出具了一张借条给龙海公司,当日,林某还归还龙海公司本金1万元,利息4800 元。但杨某未将原借条收回。后因林某未归还剩余借款,龙海公司起诉胡某、杨某,要求归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龙海公司同意将此债务转让给林某,收下了林某出具的新的5万元借条,并收到过林某归还的1万元本金和4800元利息,债务转让已经成立。龙海公司取得了向林某主张5万元债权的权利,同时失去了再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未办理未书面办理债务转让手续,胡某、杨某又未将原借据从龙海公司收回,无法认定债务转让关系成立,龙海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办理书面的债务转让手续,但龙海公司接受了林某出具据的借条和部分还款,债务转让关系成立。因杨某未将原借条收回,本案属于合同义务部分转移,龙海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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