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债权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限,债务人还未还款。那么到期债权保全如何执行?债权保全的措施有哪些?查封到期债权保全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到期债权保全如何执行”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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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保全如何执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2、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③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④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1、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2、法院可以建议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 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1、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 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2、法院可以建议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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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易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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