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债权债务而言,很多时候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是需要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那么你知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什么吗?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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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主要存在于破产企业的债务之前没有担保,但是事后又为该债务提供了担保。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规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担保,但不包括在此期间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书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申请人起诉前,法院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其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是一个不确定状态,一旦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逃避承担责任,将可能使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而受到不必要损失。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