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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在内容上的特点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卫生法的内容从卫生行政组织、卫生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监督、医院管理、医护资格、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卫生行政执法、卫生类学校、的设置等都作了规定,可称得上是包罗万象。并且,卫生系统的管理体制也与其他系统的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因此也导致了卫生法内容的广泛性,其涉及的是社会的多个领域。
一般地讲,法律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我国卫生行政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相当大的一部分卫生方面的事务还在靠政策来调整。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WTO规则所要求的各种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都还没有建立或不完善。这就必然导致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制定与WTO规则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法规,从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制度。这种新法的制定,必然表现为卫生法制的易变性。
目前,我国已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我国卫生法的这一特点,正在发生质的变革;依法行政的环境正在逐步完善。
在我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分别作为实体法和诉讼法分开制定的,其都是法的不同部门法。而卫生法则不然.。首先,卫生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一杨,其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卫生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卫生行政程序法。其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成法,成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但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名称叫“行政法”的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而实体法内也包含有许多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卫生法又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也具有这一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