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10万元。后张某无力偿还,提出将自己对第三人秦某的10万元未到期债权转让给王某,并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未通知秦某。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王某归还借款9万元,该债权转让对秦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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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 对债务人不生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张某与王某系亲戚关系。2014年12月5日,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对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均作了约定。当日,张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借条;王某按照规矩,提前预留了1万元的利息,将9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张某的银行账户。
还款期限到来后,张某一下子无法筹出10万元归还给王某,于是提出,将自己对第三人秦某的10万元未到期债权转让给王某,并向其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王某一方面碍于亲戚情面,另一方面认为该债权还有5个月到期,到期时利息一分都不会少,于是收下了这份债权转让通知书。
5个月后,王某拿着该债权转让通知书找秦某索要债务,秦某以债权人未将此事通知他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款项。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虽然王某提出放弃5个月的利息,但法院最终仍判决被告张某向王某归还借款9万元,驳回了对秦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张某作为债权人,其将对秦某的债务转让给王某,其虽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并未将该通知书送达给债务人秦某。因而,该债权转让的效力仅存在于张某与王某之间,对第三方秦某未发生效力,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律师在此提醒,债权转让在当今社会中已很普遍,但应及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第三人,否则很难向第三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原标题:债权转让未通知 对债务人不生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