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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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199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于x海因建筑需要,向原告毛x建购买水泥、红砖等材料,总货款为43748元,2000年3月28日,被告于x海出具欠据一张给原告,2001年5月14日,原告凭被告于x海立下的欠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于x海给付原告毛x建货款43748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被告于x海归还了原告7400元,剩余货款39058元,被告于x海未予偿还。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于x海于1999年12月3日与其妻卢x珍本案第二被告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将两人共同的财产,全部赠与给儿子于x兵本案第三人,而全部债务由于x海承担。被告于x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遂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原告于2004年3月获取于x海和卢x珍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后,遂于2004年6月2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告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赠与行为。
?评析?实践中,很多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往往会以公证书、有关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对这类文书,法院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但对于侵害行为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法院是否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不能予以撤销,因为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是以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如果撤销两被告的共同赠与行为,那么就要撤销法院民事调解书部分内容,如果对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就意味着该民事调解书有错误,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而不应通过普通审判程序予以撤销。一种意见认为,于x海与卢x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于x兵的行为可以撤销,但撤销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一、两被告离婚时将全部财产赠与第三人于x兵的行为是逃避债务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两被告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在调解协议中全部无偿赠与给自己的儿子于x兵,显然是在逃避债务,且这种逃避债务的方式是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这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法院调解书掩盖其非法目的逃避债务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而当事人对法律的规避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都应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纠正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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