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对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工作的处罚情况,有以下说明: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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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处罚说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对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工作的处罚情况,有以下说明: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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