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讨论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履行期限,一般按照约定履行期届满后计算。那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怎么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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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怎么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欠条的诉讼时效
1、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主张;
2、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为欠条出具日期的三年内,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主张。
(二)借条的诉讼时效
1、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主张;
2、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二十年内主张。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算点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为一般保证合同的先诉抗辩问题,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将直接导致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期,既然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当然产生中止和中断的情况。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也就是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其效力状态应依附于主权利。在这样的状态下,抵押物上所负担的抵押登记,对原抵押权人来讲因已经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变得毫无意义。
(二)对抵押人而言,继续维持抵押登记势必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流转,尤其会影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实现,妨害抵押人所有权的行使。抵押担保本来是合法设置在抵押物上的负担,它在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同时,妨碍了所有权的行使。在抵押权合法存在的时候,这样的妨碍是正当的。由于主债权和抵押权都不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继续维持抵押登记的存在,就丧失了合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