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73881部队卫生处,武警福建总队后勤部卫生处: 为加强我省人类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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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73881部队卫生处,武警福建总队后勤部卫生处:
为加强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管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妇社发〔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辅助生殖技术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人民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部署,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以“集中整治,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为原则,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辅助生殖技术的执业审批,依法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建立健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长效机制。
(一)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非法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
(三)非法开展采供精、采供卵、销售促排卵药物等的机构和个人;
(四)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一)严格规范审批行为。认真落实现行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省卫生厅分批组织对已审批运行和试运行的辅助生殖机构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技术资质。经重新审核登记后,将辅助生殖机构及准入技术报卫生部备案。在专项整治期间,暂缓新增辅助生殖机构的申请和审批。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据现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和运行人类精子库的行为;
2. 医疗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3. 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为;
4. 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5. 违规采供精、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
6. 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
7.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8. 非法销售、滥用促排卵药物的行为;
9. 其他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军队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结合打击非法行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整治活动收集有关案件线索,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与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省卫生厅设立举报热线12320,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设立相应举报热线,受理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鼓励群众和医务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案件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辅助生殖机构日常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经审批的辅助生殖机构认真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相关伦理原则,对拟接受辅助生殖技术的不育夫妇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一要配置第二代身份证验证阅读器,查验身份证信息真伪,二要查看核实不育夫妇的结婚证,三要要求出具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以上证件复印件备案。各辅助生殖机构要健全完善B超使用管理制度、促排卵药物使用管理 制度,防止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和非法辅助生殖技术行为。
(四)加强宣传与健康教育。省卫生厅在省卫生信息网及有关媒体公布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辅助生殖机构名单及准入技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辖区内经许可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引导群众科学就医。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通过进行专题宣传、专家访谈等多种形式,向育龄妇女及其家庭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和违法违规辅助生殖技术的严重危害,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向医务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依规执业的自觉性。
(五)加强互联网辅助生殖技术信息监管。根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卫信息函〔2012〕第783号)精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违法违规宣传本辖区辅助生殖技术或其他代孕信息的监管。要定期对互联网发布的本辖区有关辅助生殖技术信息进行检索,发现违法违规发布辅助生殖技术信息或宣传代孕信息的,要立即通知信息服务者予以改正。信息服务者拒绝整改的,由设区市卫生局书面报告我厅,由我厅通报省通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医学伦理原则,落实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管,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设立违法违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体系。建立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信息季报和年报制度,各辅助生殖技术机构每季度将有关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信息报送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妇幼卫生年报途径逐级汇总上报(信息管理具体规定另行下发)。定期开展辅助生殖技术质控与评估,促进我省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3月)。省卫生厅印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成立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3-10月)。各辅助生殖机构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辅助生殖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自查,3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分批组织对已审批运行和试运行的辅助生殖机构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审核结果在福建卫生信息网公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促排卵药品销售、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结合群众举报,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适时通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强化定期校验制度,落实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设立违法违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黑名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省卫生厅根据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各设区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1-12月)。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各有关单位于2013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跟踪各地整改情况,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梳理形成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工作思路,及时上报卫生部。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医学教育`网整理,动员军地卫生部门力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协调联动,严格执法。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军地合作,协同开展行动。要加强卫生系统内部的沟通与协作,强化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和专家队伍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声势。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辅助生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健康知识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强化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维护自身健康权益。及时公布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做到有行动、有声势、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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