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结核病预防接种相关规定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结核病预防接种相关规定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141fd2ca2ea354d7c4bf157530260bb
结核病预防接种相关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 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兔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 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 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定,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第四章调查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结核病疫情和传染源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地区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集体结核病检查,查明传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一)监测区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城市非监测区在1周内报告;
(三)农村非监测区在两周内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承担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接到《结核病报告卡》后应对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肺结核病人的护理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肺结核病人的护理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fea364410920f742b5303598fc2a4bf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智慧预防接种总结范文优选6篇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智慧预防接种总结范文优选6篇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758614b51057b471ceeac812ccb5a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