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对于不良资产一定要进行好的处置,比如进行债务重组,重新设定借款主题和金额、那么不良资产5大处置方式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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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5大处置方式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常规催收:对于客户此前信用良好,逾期时间较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有偿债能力且愿意偿还贷款的,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一般来说回收比率比较高。
(二)债务重组:当上述两种方式清收现金难以实现或者成本太高时,如果借款人还可以持续经营,且前景良好还贷意愿较强,商业银行可能会选择债务重组的方式,通过重新设定借款主体、金额、利率、期限、担保等,将贷款转给更有能力偿还的企业或者个人。采用此种方式,前提审查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否则也只是将风险逾期或者扩大而已。
(三)内部核销:将经过追索一定期限后(通常为1年)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内部自主核销,贷款档案仍在,但不再进行会计计量和确认。
(四)委托处理:与上一种不同之处在于,委托处理是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资产处理公司,资产处理公司采取各种处置方式进行回收,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委托费用。
(五)打包转让:商业银行通过将不良资产打包,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整体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公司受让以后进行后续处理。
(一)实物资产股权化
为了盘活企业的不良资产,降低企业所面临的金融风险,可以尝试将实物资产股权化。这样股权化的资产不仅可以降低以物抵债带来的风险,同时可以带来一定的收益,将企业不良资产盘活。虽然这样做会带来新的风险,但是只要通过合理的法律渠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就能最大限度的利用股权化的实物资产,为企业带来效益,降低企业的成本或减少企业亏损。在国内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针对不良资产的运作,采用的基本上就是剥离企业或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采用企业重组和资产证券化这两种基本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了处置。这样的方法也逐渐在国内的各大企业公司中使用。但是虽然降低了企业的风险,但是不代表这就能为企业带来实质性质的生产收益,这是一种会计管理的账面处理方法,将债券转化成股权,是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点需要注意的方面。
(二)债权实物化
债权实物化是一种“以物抵债”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实际上并不利于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这里“以物抵债”的根本目的其实是实现企业的债权,将不良资产的损失降低到最小。这种方式其实是先将债权盘活,以物抵债,成为企业托管的实物,然后依照上一条所述的那样,将实物股权化。整个的过程就完成了债权向股权的转变,总体上来说是可以降低企业的债权风险,也有利于减少企业不良资产的损失。但是基于以物抵债本身这种方法,它有自身固有的风险,这种系统风险也是无法化解的。当然风险和收益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风险的收益。在企业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无非是如何确定从最小的风险中获取最大的收益。以物抵债的风险收益程度完全符合企业资产管理的需求。
(三)加强资本市场建设
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作用。首先,也是最基本与最重要的一点,加强产权制度改革。明晰的产权有利于企业的现代化改革。完善产权制度本身这项举措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国家都有很大的福利效益,这一点在科斯定理中已经完善的呈现出来了。所以在实践中,按照规定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企业的现代化改制进程都有利于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理。其次,企业可以拿出来部分资金成立企业的不良资产管理和重组基金。这部分基金就可以专门用于盘活企业的不良资产,用于企业资产重组与改造。及早设立这种基金也是为了适应现代资本市场的改革和现代企业的建设与改造。最后,实践告诉我们,企业应该连续不断的培养新的购买群体,挖掘潜在的客户,这样才能促使企业从困境中走出来,摆脱不良资产带来的负面效应,为企业适应资本市场化做出努力。
(四)其他的应对策略
除了以上的措施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法和策略用于应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比如说,企业自身可以先进行全面的调查,调查出有多少还没有处理的不良资产,然后针对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不良资产进行分类,分别选出合理的处理方法进行批量处理。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借助法律法规的强有效的约束力来规范企业的生产管理行为和管理者的行为。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在立法层面对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处置方法有着较充分的说明与规范。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在这一层面上的法律制度还是有待完善的。
在企业某个项目的实施之前先进行预测和评估,当进行了专业的项目必要性分析和可行性评估之后,如果这个项目有投资价值,能够保证企业资金的价值和有效投资的话,就可进行投资。在具有一定科学性和经济性的分析之上建立的投资项目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项目投资的有效性和价值性,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
(一)既然属于债权的转移,那么就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具备一系列法律要求的条件。收购双方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向债务人的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债权人仅有通知义务,即要让债务人知道其不需要再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而是要向新的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要对债务人做全面的调查,可以从债务人的资信、经营现状、工商登记变更以及涉诉情况等方面着手,这样可以对所要收购债权的最后可实现性作出评估。
(三)受让人应对不良资产上是否向原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立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进行审查。如果未尽职审查,对于早已设定担保权利的不良资产,受让人可能因担保物权的优先实现而不能最终得到完整的财产权利。
(四)受让人与转让人基于调查的结果对转让的资产价格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受让人可以自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欲受让的不良资产作出价值评估,这样可以对资产的实际价值做到全面了解,不至于在与转让人协商确定价格时作出不合理的结论。
(五)对受让债权的法律时效问题进行审查。我国民法上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效作了明确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因此,受让人欲收购不良资产,就要对目标的时效进行了解。如债权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则其购买获得的将会是无法实现权利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