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为经营需要于2013年向张某借款50万元,期限半年,到期后未能偿还本息。张某于2014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还本付息。在该案诉讼保全过程中,张某了解到李某唯一的一处房产已于2014年5月过户至其父亲名下。 2014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张某随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将李某和李某之父一并诉至法院,以李某与其父亲无偿转让房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的房产过户行为。李某与其父一审提交房管局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辩称房产系有偿转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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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是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综上,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或其它性质的法律行为。对于事实行为如债务人自毁财物的行为,债权人无权诉请法院撤销。本案中,张某请求撤销李某与其父的房产过户行为,因房产过户属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的行政管理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故张某一审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结合法律规定,张某正确的救济途径应是,首先诉请法院撤销李某与其父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如法院支持,则持法院生效判决书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提出登记异议,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或认为异议不成立,可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功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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