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章节备受关注。至此,处理医疗纠纷的“医疗过错损害责任”赔偿案件终于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随着该法的施行,其能否解开医疗纠纷中百姓的维权“困局”?我们又该如何利用这柄“利剑”有效维权?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医师协会理事胡晓翔,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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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
举证正置和倒置都欠妥?
举证责任配置是决定胜负的最关键问题,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无过错”,是对相对弱势的患者权益的保护。不过,胡晓翔的观点是,举证正置和倒置都有些欠妥,应根据不同情况,将举证责任配置权力,通过法律条文,赋予主审法官,让法官依据具体条件确定究竟是医方还是患方举证。
专家预测
医学会继续发挥鉴定作用
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增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焦点话题。胡晓翔认为,7月1日之后可能存在两个变化:一是鉴定的数量应该增加。二是鉴定的内容会拓宽,因为《侵权责任法》提出了“知情同意”侵权和“过度医疗”侵权诸问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概念,这些问题的解决,前提是专家组在鉴定过程中予以认定和说明。“《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学会的鉴定工作非但不会虚化和边缘化,相反,任务会更加重,要求更加严格,社会影响更大”,胡晓翔说。王金宝律师告诉记者,对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鉴定机构既可为医学会,也可为社会鉴定机构,江苏省高院已明确发文,规定主要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双方同意时可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据悉,省医学会正在加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相信医学会新的鉴定体制会与医疗事故鉴定有明显不同,会更加重视鉴定结论得出的依据。当然,无论哪里鉴定、观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依据是最重要的,鉴定是围绕你提出的意见进行。
医方问题
病历书写达不到《侵法》要求
《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一些医护人员大呼“压力太大”。胡晓翔对记者说,《侵权责任法》在病历等资料管理上规定十分严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但要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客观病历,还要将手术讨论、会诊的主观材料一并收集,患者若提出要查阅、复制,医院要应允。若拒绝提供或拿不出来,“后果很严重。”该法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因此,胡晓翔指出,医生当务之急是落实基本规章制度和写好病案,“目前很多医生的病历质量达不到《侵权责任法》的要求,譬如写得不仔细,不系统,没有深度的鉴别诊断是最主要问题”,强调病历书写在医疗质量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其实也是提醒医务人员在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提高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
患方维权
仍是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王金宝律师特别提醒患者,看病时首先要履行正常的就诊手续,即使你找熟人看病,也应该挂号、请医生写病历,不要直接开药了事,万一产生纠纷,可以减少举证中手续不全带来的困难。其次是妥善保管好看病资料,包括门诊的挂号单、各种收费单据、影像资料等,这不仅为下一次复诊提供参考便利,也能成为纠纷时的证据。最后要现场确认门诊病历的真实完整性,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医生写错了,应现场请医生改正;如果医生漏写了则请医生补上漏写部分;如果病历上有不认识的字,一定要现场请医生告知。
为什么现场确认这么重要?王律师告诉记者,曾经有个驾驶员下班被撞造成视网膜脱落,手术后失明,这起医疗纠纷是原告驾驶员败诉,败诉的原因就是病历上的一字之差。这个人初诊时告诉医生视力减退已有四五日,医生在病历上误记成四五月,“日”和“月”意义大不相同,四五日视力减退的话做手术不至于失明,而四五月之久的视力减退则失明的可能性很大。快报记者 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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