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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住院坠落身亡法院认定患者自杀医院不担责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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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浅 浏览量:32023-02-20 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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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住院期间,因为不堪病痛的折磨,“意外”地从医院住院部5楼坠落身亡。病人家属在悲痛之余,将“出事”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病人属自杀身亡,医院不承担责任。昨日(1月14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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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病人住院坠落身亡法院认定患者自杀医院不担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家属告状:病人住院时身亡

今年45岁的成女士患有粘连性肠梗阻,因为病痛,成女士成了医院的“常客”。2007年9月初,再次发病的成女士来到南宁市江南区一家医院进行治疗。门诊治疗不见好转,医生建议成女士住院治疗。成女士及其家人也接受了建议,医院按一级护理标准安排成女士住进了医院。

住进医院的第二天凌晨1时许,就在负责陪护的成女士的女儿熟睡之际,成女士从该院住院部5楼阳台坠落。后虽然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1个多小时后,成女士还是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本来是来看病的,病没治好,却从医院楼上坠落死亡。对这个结果,成女士的家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对于成女士的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患者从交费住院时起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是因为医院的管理、护理工作存在缺陷,未尽到护理责任,才导致成女士从住院部5楼的阳台上跌下受伤。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数次交涉,医院拒绝赔偿。

去年4月2日,成女士家属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9万多元。

医院喊冤:“这与我们没关系”

医院在收到诉状时,感觉很冤枉。医院称,成女士的死亡并不是其亲属所说的意外“跌下受伤”而死,而是主观故意的跳楼自杀行为所致。她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管理以及护理工作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明明是成女士承受不了病痛折磨,选择自己跳楼自杀,凭啥要医院承担责任”?

为证明自己,医院拿出事故发生当天的报警记录等证据。原来成女士跳楼后,医院立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死者为高空坠落死亡,无证据证明为刑事案件。成女士跳楼自杀的特征明显。她趁大女儿趴在床边熟睡之机,私自拔了打吊针的针管,然后下床到病房阳台跳楼。跳楼地点的阳台地面,还发现成女士脱下的一双粉红色拖鞋。

成女士身高仅148厘米,而她跳楼地点的阳台栏杆高及其胸部。医院分析认为,一个身材如此矮小的人,如果不是刻意攀爬阳台栏杆,根本不可能从那么高的栏杆上意外坠落。成女士坠落时也没有任何的惊叫声或呼救声,说明她并非所谓的意外“跌下受伤”而死,而是刻意攀爬病区阳台跳下而死。

医院认为,他们在对成女士提供的医疗服务中,不存在任何缺陷或者瑕疵,更不存在任何违约和过错。成女士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她本人为了逃避长期患病、深受病痛折磨的现实,而采取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其陪护人员监护不力,也最终导致跳楼事件的发生。这与医院无任何关系。

法院认定:病人属跳楼自杀

病人在医院坠楼身亡,医院到底该不该担责?江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可认定患者与医院形成医患关系。

关于患者的死亡与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报告》、《110接警登记表》及《法医尸体体验报告书》,认定患者的死亡是其本人从5楼跳下高空坠落死亡。因此责任在死者本人,与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赔偿2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王斯 欧阳北宁 梁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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