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法,只要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的,需要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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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法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一方对存在医疗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