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罕见的肠道炎症性疾病——克罗恩病误诊为阑尾炎,并做了手术,带来的,却是患者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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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手术造成患者九级残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林大文,一名外地来常的打工者,为了医病,背了一身债。走投无路之际,他举起了法律武器,在法院的协调下,他终于拿到了15.58万元的赔偿。
误诊,让他承受痛苦
事情发生在2006年。那年4月,林大文因持续腹痛,先后在我市两家大医院就诊。两家医院都觉得病征很像阑尾炎,可又觉得什么地方不对劲,都采取了补液、抗炎的保守治疗。就这样,林大文的病情时好时坏,3个月后,他和妻子到江苏淮安市金湖县看望岳母。一听女婿生了病,岳母热心推荐他到当地卫生院治疗。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林大文听从了岳母的建议。卫生院院长既未详细询问林大文的既往病史及症状体征,也未进行CT、钡灌肠等必要的辅助检查,就作出了“慢性阑尾炎、肠间脓肿”的诊断,次日进行了“阑尾切除、肠间脓肿开创引流”手术。8天后,林大文出院了,病情却变本加厉:腹痛越来越严重;伤口始终不愈合,并流出了黄绿色脓性液体;发低烧,成日昏昏沉沉,毫无胃口。
然而,这1.2万元远远不能补偿林大文的痛苦。术后一年多,林大文体重减了30多斤。本来,他在常州一家玻璃制作厂工作,月薪1200元,因为术后的严重并发症,他只能休假。看着林大文一天天地消瘦,家人将他送到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接受治疗。这次,病因找对了——他得了极其罕见的克罗恩病。经过医院的精心治疗,2008年年初,林大文基本恢复了健康,但却花了11万元的医疗费。这笔医疗费,是亲友东拼西凑的,林大文也和卫生院商量过,希望他们能承担应尽的责任,可卫生院一口拒绝,称已支付了1.2万元的赔偿,事情已了结。
赔偿,让他露出笑颜
在律师的陪同下,林大文开始了他的维权之旅。
在医患纠纷中,有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如果提出医疗事故赔偿,那么就必须依靠当地医学会对诊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旦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就会对林大文很不利。思索再三,殷律师选择了医疗过错损害赔偿。
此后,林大文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诉讼为案由起诉到金湖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卫生院支付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20多万元,同时向法院递交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委托了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所认为,克罗恩病属于少见疾病,从临床症状看,该病例属于疑难病例,但卫生院仅给予一些术前常规检查如心电图等,在未鉴别诊断的情况下就匆匆手术,术后出现切口流脓症状后,院方也未引起足够重视。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表明,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不明确、鉴别诊断不充分、手术方式不当、二次手术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林大文切口长期迁延不愈、二次手术及以后的病情进展与卫生院的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林大文肠切除属九级残疾。
这份鉴定结论让林大文挺直了腰板。在金湖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林大文和卫生院达成了一致,卫生院赔偿林大文15.58万元。
不只医疗事故要赔偿
“很多人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律就无法追究医院的责任,其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医疗机构有过失、过错,但按照《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没人过问了么?”殷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对《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即使非医疗事故,但只要存在医疗过错,医院也应赔偿。医疗事故赔偿诉讼,须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而在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诉讼中,则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失及过错、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文中涉及人物为化名)孙旭君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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