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张姨到医院看感冒,没想到医生先让她做了多项检查,结果没检查出什么大问题来,却花去了一大笔的检查费。张姨愁了:一次普通的感冒也要做那么多检查?但在医生看来,很多疾病的初期症状就像感冒,如果不弄清病因,造成误诊,谁能承担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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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击中医疗损害的命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据悉,从今年7月1日起,类似上述的医患纠纷将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患者可找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依据。
医疗鉴定成历史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患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医疗事故鉴定是必须的,这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决定的。事实上,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身份本身就是各大医院的医学专家,很难摆脱与医院的利益关系,不少患者都对“医疗事故鉴定”存疑:医学会的专家与医院的医生之间,有没有潜规则?这也是近年来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重要因素。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鉴定将逐渐成为历史,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只要拿出医院有过错的证据就可以了。该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列出了11种情况,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就要担责,医方需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同意,紧急情况未经家属同意也可进行手术,拒绝提供病历推定医方有过错,药品有问题可直接向医院索赔,医方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一系列的条文规定了医方的多项职责,以保障患者的权益。
患者举证医疗过错有点难
“其中,多条新的规定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覃方明律师介绍,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就可以起诉医方,这就是立法的本意。至于能不能胜诉,那是审理中的举证和认定的问题了。
在谈到医院的抢救义务时,覃方明律师感慨地说:“相信许多市民还记得,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生命垂危,其丈夫却固执地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护束手无策,孕妇3小时后不治身亡。如今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覃律师表示,第63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是让不少患者拍手称快的条例。
但市民对医疗知识缺少认识,是门外汉,又如何判断医生对患者做了不必要的检查?
医方感到压力增大
据了解,《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机构方面的内容条文,实际上与之前的条例基本上大同小异,但是如今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对医生、医院的要求也就更加严格。
广州一位三甲医院的黄医生坦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实施会给医生更大的压力。他说:“以往,病人在遇到紧急情况需做手术时,必须有家属签字同意,医院才可进行。如今不一样了,医方未得到家属同意便施手术,手术的风险谁来承担?若手术失败了,家属会不会告医生侵权?”
广东省中山市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目前医疗纠纷、医疗诉讼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再度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明确是一件好事,可针对今后出现的各种情况依据法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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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十大亮点
亮点一: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
亮点三: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
亮点四: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五: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亮点六: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亮点七:医用产品质量损害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亮点八: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亮点九:医疗机构负有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
亮点十: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刘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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