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同公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1月9日,著名民法学家、《侵权责任法》起草组核心成员梁慧星应河北东方法泽教育培训学校邀请,在省会进行《侵权责任法》公益讲座。梁慧星接受采访时,对该法所涉及的一些热点问题作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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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委员会将成为历史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该法的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作废,医疗鉴定委员会将成为历史。“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判断医生是否有过错、是否担责任,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条件。”梁慧星介绍说,按照以往规定,此类案件必须要经过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医疗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一些本地医生,比较容易形成同行之间相互照顾保护的潜规则。患者对鉴定结果不信任,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之一。按照该法,患者可以委托一些有公信力的权威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鉴定。
该法废止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梁慧星认为,这样有助于避免过多的缠讼、“医闹”等现象对正常医疗秩序的干扰。
“同命同价”有望部分实现
针对农村和城市人口之间“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也被媒体称作“同命同价”条款。
梁慧星介绍说,作出这样的规定,首先考虑到在矿难、空难等一次死亡的人数多的事件中,逐一考虑每名遇难者的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单独确定赔偿金额,费时费力工作量太大。同时也考虑受害者家属的心理接受和社会公平,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实际上,在该法出台前,很多地方政府在处理矿难等问题时,已经采取这种做法。
网站及时删除不良信息将不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被称作“互联网条款”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网络信息爆炸的特点,不可能每一条信息都去审查,法律有关条款也充分体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梁慧星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如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用承担责任。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