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 李京华)今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出现“隐私权”的表述,并在多条法规中对人格权保护予以特别规定。北京市海淀区法院30日向记者透露,该院民一庭法官新近通过对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受理人格权案件的调研,预测新法施行后此类案件收案数量不会出现较大幅度增减,但将出现3点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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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院: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人格权"案件将现新趋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源发性”侵权行为被诉的比例将减少。
“非源发性”侵权行为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实施制作、发布、传播涉案图文的行为,而是以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电子博客服务或转载其他媒体报道等方式对他人的人格权构成侵害。在以往海淀法院受理的人格权案件中,“非源发性”侵权被诉比例是“源发性”侵权的近两倍。《侵权责任法》中“提示规则”的出现,将有效指引被侵权人通过通知网站其网页内容侵权,要求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减少此类诉讼。
二是将出现因“反提示规则”引发的诉讼。根据上面提到的“提示规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被侵权人的提示对其他网络用户上传的所谓侵权网页内容采取措施后,该网络用户可能认为其内容并没有侵犯他人权利,进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恢复,即“反提示规则”。海淀法院民一庭认为,因此引发的纠纷将成为人格权案件的一个新类型。
三是将出现患者诉医院侵犯隐私权等一系列以“隐私权”为独立案由的案件。
《侵权责任法》突破性地将以前包含在名誉权中予以保护的隐私利益上升为法律层面的独立人格权利。此举必将导致以“隐私权”为独立案由的案件出现,而不再将涉及隐私的案件作为“其他人格利益”案件予以立案。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护义务,并对相关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在医患关系对立严重,公立、私立医院各方面服务以及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的当下,极易引发医院被诉隐私权侵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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