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维持医患关系双方的最高利益,一旦出现了医疗事故,需要对执行的负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对象进行立案追究,今天就由树图网小编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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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国务院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条款。
该《条例》既适用于医疗损害民事赔偿领域,也适用于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适用于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
条例针对新形势下科学、公正处理医疗事故的要求,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将行政处理与司法程序严格区分开来,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使医疗机构增强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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