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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侵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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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医疗事故搬上法庭,举证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侵犯的时候医患的身体健康权,医患是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诉讼都是讲究证据规则的,需要一定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医疗损害侵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接下来,跟着树图网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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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医疗损害侵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什么是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后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损害后果除上述所讨论的几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条例虽未对其他后果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了所特指的一些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丧失康复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予以承认并得到运用。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而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医疗损害侵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一,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的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

第二,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有相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法律上所讲的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而实行过错的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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