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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条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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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管理条例主要的内容为特殊药品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监督管理等等。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特殊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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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特殊药品管理条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特殊药品管理条例

为严格管理特殊药品,保证特殊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的各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我院所涉及到的职能科室和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执行。

2.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实行“三级管理”、“五专管理”和“批号管理”,药库、药房、使用部门,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药剂科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3.各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特殊药品的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清点数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医院购买的特殊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5.药剂科应根据国家对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特殊药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医生的处方权管理制度:经注册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务科备案保存。

2处方用量管理制度

2.处方用量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不超过一个月,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具有专用病历的门(急)诊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                                 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4)住院患者的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3.药师调剂权的管理:药师经过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门诊及中心药房的药品、处方及帐册保存管理: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日日帐物相符。注意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

(2)门诊、住院药房配备保险柜,调配窗口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处方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两年。

5.药剂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管理制度:

(1)门诊及住院药房应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管理。

(2)各药房向药库领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按需要领用,实行基数管理。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每日由专人负责清点统计工作,确保正确无误,认真做好“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用帐册”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的登记工作。

(4)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首先应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法用量是否符合要求。(5)医院因抢救患者急需麻醉药品,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事后24小时内补办手续。

(6)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配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在药袋或标签上注明患者姓名、病历号、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在处方上签全名。

(7)发药人员必须严格核对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交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

(8)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9)药房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退药手续。患者停药后,患者(或患者家属)无偿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登记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详细情况,

照规定销毁处理,并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

(10)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1)病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凭电子医嘱每日发一日用量;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电子医嘱和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

6.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应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了解治疗效果及反应情况,并及时记录在案。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同时执行“药品不良反应处理”制度。

二、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毒性药品须设毒性药柜。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员。

2.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3.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医师处方并写明病情及用法。

4.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处方一般保存两年以备后查。

5.毒性药品应该设立专账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

6.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账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三、监督管理

1、药剂科每月将本院麻、一精药品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进行清点。

2、一旦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部门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科负责人,医务部,主管院领导,医院立即上报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相关管理部门。

四、法律责任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按有关法则处罚。

五、本制度由医务科、药剂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特殊药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因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简称为“麻、精、毒、放”。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和兴奋剂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

(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生理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可待因类、大麻类、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11月11日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121个品种,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及包括的制剂、提取物、提取物粉共有27个品种。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11月11日联合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有149个品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有68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81个品种。目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7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29个品种。

(3)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根据原卫生部的规定,目前我国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中有毒性中药27种(指原药材及其饮片),毒性西药13种。

毒性中药品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毒性西药品种:去乙酰毛花苷C、阿托品(包括其盐类)、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包括其盐类)、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氢溴酸东莨菪碱、亚砷酸钾、士的宁(包括其盐类)、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4)放射性药品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或其标记药物。

三、特殊药物保存要点

1、易被热破坏的药物,需放置冰箱内保存。

2、易挥发、潮解或风化的药物,需装瓶密闭保存,用后盖紧瓶盖。

3、易氧化和遇光变质的药物,应装入有色密盖瓶中,置于阴凉处,而针剂类则应放在黑纸遮光的药盒内。

4、易燃易爆的药物,应单独存放于阴凉处,医学教|育网搜集远离明火,以防意外。

5、易过期的药物,应定期检查,按有效期时限的先后,有计划地使用,避免浪费。

6、各种中药均置于阴凉干燥处,芳香性药品应密盖保存。

引用法条

[1]《处方管理办法》

[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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