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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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规划设置专科医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
(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
(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
(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
通知指出,以下文件中有关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
(一)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
(二)1996年卫生部《关于发布
(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