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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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诊疗义务 医院承担七成赔偿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4年4月17日,汪某某因发现左侧阴道壁包块一周进入宜宾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左侧阴道壁囊肿;2、生殖道支原体感染。2014年4月21日,宜宾某医院为汪某某施行了左侧阴道壁囊肿切除术,汪某某于2014年4月28日出院,此次住院共11天。2014年6月9日,汪某某因左侧阴道壁囊肿术后,阴道排便2+月再次进入宜宾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直肠阴道瘘。2014年6月13日,宜宾某医院为汪某某施行了直肠阴道瘘修补术。术后第11天,因患者阴道伤口处裂开,有少量大便渗出,医方用可吸收线进行了加强缝合。2014年7月5日,汪某某出院,此次住院共26天。
2014年7月17日,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受汪某某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汪某某2014年4月17日至4月28日在宜宾某医院住院诊治期间,医方存在为其行“左侧阴道壁囊肿切除术”造成直肠阴道瘘之医疗过错,其过错参与度约为80%;2、汪某某直肠阴道瘘修补,评定为十级伤残;3、汪某某再次行直肠阴道瘘修补术之后续医疗费用,约需12000元;4、汪某某误工时间约为365日。汪某某为此支付医疗纠纷鉴定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等共计7400元。据此,汪某某将宜宾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用合计124358.65元,被告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99486.92元。
判决:
被告宜宾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汪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846.19元。
法官说法: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起医患纠纷中,宜宾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宜宾某医院对汪某某“左侧阴道壁囊肿”的诊断正确,对“左侧阴道瘘囊肿剥除术”的选择也正确,但该手术失败,伴发直肠阴道瘘的形成,考虑到囊肿压迫直肠壁,可能产生组织缺血变性,局部肠壁脆性增加,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为70%,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原告因此次诊疗活动造成的损失,经依法认定,共计79780.27元,由被告宜宾某医院按70%的责任承担55846.1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诊疗活动有过错 患者起诉索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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