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刚出生就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转入儿科救治,抢救三天后还是不幸死亡,这让经历了十月怀胎的许女士十分痛苦。她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诸多过错,造成女儿死亡,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青岛市南法院了解到,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法院判决医院在新生女婴的死亡中承担70%的责任,赔偿许女士各项费用共计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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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三天不幸死亡
原告许女士诉称,自己在2007年12月住进医院待产,当时入院时自己和胎儿的各项检查指标均十分正常。到当月20日的中午许女士出现“急性胎儿窘迫”症状,显示胎儿缺氧。医院随后为许女士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出的女婴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被送到儿科救治,一直抢救到12月22日还是不幸死亡。许女士认为,是医院在医疗行为上存在严重过错,直接造成了女儿的死亡,应该对女儿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不见胎心监控记录
记者从司法鉴定结论上看到,许女士入院时情况基本正常,没有需要应用催产素的症状,医院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催产素引产,存在医疗过失。鉴定人员认为,催产素如果使用不当,浓度过高或滴速过快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在使用时应有专人负责观察记录,每30分钟记录一次胎心、宫缩等情况。
在本起案件中,医院使用催产素增加了胎儿窒息发生的危险性。在引产过程中突然出现胎心率减慢,也不能排除医务人员观察不严,催产素滴注速度过快引起子宫强烈收缩的可能。由于医院不能提供胎儿窘迫当天静滴催产素的胎心监护记录,鉴定结论认定医院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在子宫内严重缺氧,导致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的可能性增大。
医院被判负7成责任
鉴定人员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与新生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属主要因素。市南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为许女士接生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应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许女士损失,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许女士各项损失33万余元。(记者 段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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