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市民叶志连从南京市中级法院法官手中拿到了70万元医疗事故赔偿款,至此,由一起简单的胆囊切除手术切成植物人的医疗纠纷,历时7年时间,经历2次法医鉴定,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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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除胆囊切成植物人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切除胆囊,切出了“准植物人”
1999年11月9日,49岁的南京市民徐训英因右上腹隐隐作痛半年,就到南京城南一家三甲医院就诊。经B超检查,医生诊断为胆囊炎、胆石症,决定施行手术治疗。
叶志连和儿子叶兰翔经过耐心的等待,徐训英终于从手术室内推了出来,转入病房。刚入病房,徐训英就出现了口唇紫绀,呼吸、心跳骤停。医生们闻讯赶来,立即请麻醉科会诊,安排气管插管,心(胸)外挤压,实施心肺复苏。不一会,徐训英心跳恢复,生命体征恢复正常,但神志不清,始终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无法唤醒。
徐训英被医院送到南京紫金医院高压氧舱,经高压氧舱、促醒药物处理,神志逐渐转清。
医院一纸诉状,状告患者赖在病房
“被告自从1999年11月15日实施胆囊切除手术后,被告方及其家属以种种借口将煤气灶、电器等搬入病房,长期在医院内居住,其行为妨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其他病人的正常治疗。”
“谁没有病要呆在医院?徐训英不能吞咽,靠营养液维持生命,每年的治疗费4万多元,我们怎么有能力承担?难道眼睁睁看她去死?为方便照顾她,我们当然要搬些生活用品进去。”接到法院传票,叶志连气得吹胡子、瞪眼睛,尤其对医院所说的“以种种借口将煤气灶、电器等搬入病房,长期在医院内居住”的话不能接受。
叶志连的儿子叶兰翔当即请了律师,以父母亲的名义反诉医院,以医院存在过错,提出了高达244万元的索赔请求。
孰是孰非,两份法医鉴定大相径庭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存在过错,这家三甲医院矢口否认。2001年10月10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委托南京市中级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希望通过司法鉴定,还原事情本来面目。
对于这个鉴定结果,叶志连不能接受,认为其未能分清事实,对关键的争议麻醉全过程中的失误未得出明确结论。2004年4月15日,秦淮区法院应叶志连的要求,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
同年6月9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从现有资料分析认为,徐训英在出手术室时可能首先出观呼吸停止,导致血中氧合血红蛋白浓度骤降,以致影响循环功能,这可能与麻醉药物渗入蛛网膜下腔有关;同时由于病人麻醉平面过高、体位改变 搬动 时血液动力学发生变化,进一步加重了呼吸、循环的变化。若医务人员在护送患者回病房前及其在护送途中能够仔细观察,在病人出观异常情况时立即返回手术室展开抢救 一般情况下,手术室的抢救条件较好,更有利于此类病人的抢救 ,尽快恢复维持生命及器官功能必需的呼吸、循环活动,则可避免脑缺血缺氧等不良后果的发生。而从徐训英术后发生的情况以及目前的检查结果分析,虽然经抢救挽回生命,但遗留较典型的脑缺血缺氧后遗改变,此与中枢神经系统缺氧时间较长 一般为6至8分钟 有关。据此认为,南京城南这家三甲医院在徐训英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徐训英目前存在的不良后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最后,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徐训英的诊治过程中,在麻醉观察、抢救治疗等环节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其术后出现的呼吸、心跳骤停及目前存在的脑缺血缺氧性后遗改变等不良后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两份都是司法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究竟应该采信哪一份证据,摆到了法官面前。如果依照南京市中院的鉴定结论,南京城南这家三甲医院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依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那么医院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责任很大。法官说,两份鉴定结论没有上下级之分,从性质上讲都属于一种证据,法官决定,采信与否,经庭审质证来决定。
不久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异常激烈。
对于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这家三甲医院不能苟同,他们认为既然“本例麻醉效果满意,手术经过顺利”,充分说明,医院麻醉没有问题。而叶志连及其代理人认为,虽然“本例麻醉效果满意”,但医院医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未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麻醉结束时观察注意不够,由于麻醉药物的残余作用,以致引起呼吸骤停,导致机体缺氧。
医院认为,病人手术结束时,没有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医院在观察无误后送往病房,没有不妥。
叶志连的代理律师认为,送返病员回房时,医生应当全面了解其情况,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方能将病员送回病房,否则应当在手术室就地抢救,因为手术室的抢救条件相对送返病房途中甚至病房更佳。这是医疗规范的基本要求。全面了解病员情况,包括病员的生命体征,当然也包括麻醉药物的残余作用效果,了解后者的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则是测定麻醉阻滞平面。由于医院疏忽,没有定麻醉阻滞平面,从而导致了这一后果发生。
一审患者获陪42万余元,二审获赔增至70万元
法院认为,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依据的材料详实,鉴定程序公正,分析论证有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符合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特征,予以采信;而南京市中院的鉴定结论形式简单,缺乏必要的分析和论证,不予采信。
但法院在确定医院承担过错责任时,考虑到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由于患者的人体差异和现代医学理论的局限性,使一些“意外”、“并发症”等观象无法确定发生机理,或出观“多因一果”无法明确具体原因,将这些情况下产生的责任完全归结于医疗机构是不公平的。
于此,秦淮区法院判决,由于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的是最大概率原因,同时考虑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从公平出发,对于徐训英脑缺血缺氧的结果,市中医院承担80%的责任,患者承担20%。最后,法院判决南京城南这家三甲医院支付被告徐训英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每年后续治疗费、每年护理费、每年营养费5010元等费用共计43万元。
这家三甲医院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服判。
而叶志连却不认可,他当即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上诉。今年5月,经过南京市中级法院法官调解,医院将赔偿的金额增加到70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拿到赔偿款后,叶志连将妻子从医院病房搬了出来。
医疗鉴定有讲究,专家教你怎样维权
此案中,法院选择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那么,法院选择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鉴定部门是否有级别之分?有关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广大患者,医疗鉴定大有讲究,要学会选择医疗鉴定,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说,一般来讲,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存在以下几种启动程序各有不同的鉴定结论。一是诉前一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二是诉前双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同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三是一方当事人(实际均为患方)自行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医学会依法不接受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四是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首次鉴定主要是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主要是患方申请),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五是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主要是患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
专家说,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相对比较公正,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患者采取直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法医学鉴定,不失为一种可取之举。
怎样的鉴定会被接纳?针对同一案件中会出现结论相反的鉴定报告,法院在接纳其作为证据时,会从依据是否科学、说理是否充分、论证是否严密、所有事实是否被综合考虑充分运用方面出发,看哪份报告最能回归案件真实。满足上述条件,鉴定结论就越有可能成为定案依据。
什么情况下重新鉴定?专家说,法院在接受鉴定结论成为证据前,会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如双方当事人对结论表示认可,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再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时必须要有充分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接受;对于上诉情形,再审法院会根据要求重新鉴定的当事人,是否对原审法院接受的鉴定结论存在质疑,如一直存在,仅是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再审法院可以给予鉴定。同时,如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依法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法院可以委托。
鉴定结果有无级别之分?专家介绍,鉴定部门、鉴定结论原则上无级别之分。但有个别鉴定(医疗),如存在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在考虑了科学充分严密因素后,如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会以省医学会为准。如存在当事人自行委托和法院委托两份鉴定报告,法院一般会采信后者。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专家建议当事人不要自行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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