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生的责任有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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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生的责任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纠纷医生的责任有:
(一)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疗纠纷患者应当就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受到损害的事实予以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