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对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发[1994]5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资格审查、GMP检查认证工作。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ee5171025e739f4c9b433ed66aa0c14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条为强化国家对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发[1994]5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资格审查、GMP检查认证工作。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开办资格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人资格证书。
(三)拟开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四)拟开办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原从事职业、年限、拟从事工作)。
(五)拟开办企业的资金来源、构成及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情况。
(七)拟生产品种与现有同类品种的比较及国内外市场预测。
(八)拟采用的工艺介绍、优缺点及技术来源。
(九)拟开办企业的燃料、动力、交通运输等条件说明。
(十)拟开办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十一)拟开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及其学历结构和技术等级结构等。
(十二)主要生产设备目录。
(十三)主要检测仪器目录。
(十四)药品生产企业土建面积、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布局平面图及设备位置,并标明洁净级别。
(十五)项目实施计划。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开办资格申请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开办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地址的土地使用证明或租凭合同。
(四)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
(五)新药证书、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文件。
(六)生产基本条件,包括水源、水质、电力容量、蒸汽等证明文件。
(七)原料、菌毒种、工艺技术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该补充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新开办的外商投资药品生产企业,须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医药行业利用外商投资政策进行审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开办药品生产企业也按此要求进行审查。凡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后申请开办资格审查;凡属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申请开办资格审查;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申办批准证书前申请开办资格审查。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必要时应出示证明文件原件。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撤销其开办资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二条现有药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立项申请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基因工程产品、菌疫苗产品、体外免疫诊断用品的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立项申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车间建成后,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三条附则:(一)申请开办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按国家现行特殊药品管理法规组织审批。
(二)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智能生态光伏耦合绿色特种树脂 低碳转型升级示范工程(一期)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智能生态光伏耦合绿色特种树脂 低碳转型升级示范工程(一期)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1a7bbe63bdfb90059f74c1062891851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RBT工作管理计划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RBT工作管理计划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7511cf9c98d75f4a7a974d65f912b8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