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产期还有十多天,解女士却发现胎儿竟已死于腹中,鲁甸县医院为她进行了手术,却并不顺利,于是解女士被转入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随后解女士的子宫被切除。为此解女士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昭通鲁甸县法院作出判决,两家医院共赔偿其近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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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产期未到胎死腹中
今年29岁的解女士自2009年6月怀孕后,她就一直在鲁甸县医院进行产检。去年3月4日,她到县中医院产检,被告知胎儿已成熟且有危险信号,建议尽快剖腹产。“县医院认为,距预产期还有十多天,不宜剖腹产,而当时县医院并未进行检查诊断。”5天后,解女士的胎儿死于腹中。次日,县医院为她进行了羊膜腔穿刺引产手术。术后第二天,院方建议解女士转院治疗。当天她就被转到了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随后虽然死婴被取出,但解女士依旧出血不止,院方在征求家属同意后,将其子宫切除。
出院后,解女士向鲁甸县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她丧失生育能力是两家医院医疗过失造成的,应赔偿其损失近50万元。
二次鉴定医院有责
庭审中,解女士出示了两份《医疗事故鉴定书》。一份是昭通市医学会作的鉴定,认为县医院在解女士孕期未对其进行规范的孕期保健,对晚孕存在的高危险因素认知不足、告知不详,但这些不足与解女士子宫切除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医疗纠纷。
解女士对此鉴定不服,之后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结论为:县医院在解女士入院后化验结果有异常时,在未复查的情况下进行羊膜腔穿刺术,院方有过失;市医院在产程观察中不严密,在解女士产后大出血时处理不力;胎死宫内与两家医院无关,但医院过失与子宫缺失有因果关系。此病例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县医院对子宫缺失有轻微责任,市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近日,鲁甸县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解女士的病例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同时,两家医院与其子宫缺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处县医院赔偿解女士4.6万余元,市医院赔偿16.2万元。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