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博客中解析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时爆猛料揭露潜规划:医疗纠纷病历多见涉嫌篡改,事故处理照顾医院专家面子(详见昨日A4版),引起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大赞廖新波敢说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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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潜规则”,那法律能否规范?不少医疗界人士昨日加入到对《侵权责任法》的讨论,不少人士认为,部分条例的概念不够明确,让医生两面为难:到底是应该重视诊疗,还是考虑是否会惹事上身,先撇清责任明哲保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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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这一条例正好印证了“齐二药”事件中,法院让中山三院先垫付医疗费,赔偿给受害者的判决。当时不少人士觉得中山三院赔的冤枉。
广东省人民医院副院长庄建表示,虽说医院事后可向生产者索赔,但生产者破产了,最终还是让医院买单。“医院目前没有完全的用药自主权,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如果出现问题,既然要医院承担责任,那就应该先给医院选择的权利。”庄建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