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情况有:首先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给患者提供了诊疗行为,且患者因为该诊疗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都存在相应的过错。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违反相关诊疗规定或者是其隐匿、遗失、伪造相关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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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疗纠纷中,患者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满足这样几个条件:
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了诊疗行为;
二是患者受到损害;
三是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诊疗行为是医疗纠纷,尤其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产生的前提。没有诊疗行为,医方和患方之间就没有了接触的主要基础,毕竟医院不是一个适合闲逛的地方,患方去医院的主要目的是治病就医。那什么是诊疗行为?通常来讲,诊疗行为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在提供诊疗活动的过程中需要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
诊疗行为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可以用排除法来进行理解。一般来讲,以下情形不宜认定是诊疗行为:
(1)在医院自伤自杀;
(2)医院管理有瑕疵而第三人介入侵权,如他人去医院偷走婴儿的情形;
(3)故意伤害患者,如拿患者做试验,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4)医院设施存在瑕疵导致的摔伤等情形。
在这些情形下,患者存在的损害是因为诊疗活动以外的原因发生,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来主张权利,而不适宜按照医疗损害赔偿来主张权利。
2、患者的损害
现代侵权法一般以现实的损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具有实际损害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有损害才可能有赔偿,没有损害则无赔偿。因此,在主张医疗损害赔偿时,要求诊疗行为造成了患者实际的损害。这里的损害,是指因侵害到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并且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与救济的可能。
现实中,有的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觉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给其造成了一定的不适,但在临床上又没有检查出来,这样的案例往往不被认为存在实际损害,除非这种不适转换成实际存在的精神损害后果才可能获得支持。
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简单的理解就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就是损害后果的发生是诊疗行为所致。如果患方的损害后果根本不是诊疗行为造成,比如患者自身的病情急剧恶化、患者自行食用了有毒有害的食物,这时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其诊疗行为负责,就缺乏了充足的依据。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比如患者骨折入院,基于实际情况考虑,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夹板复位,并医嘱:不要负重,两周后复诊。患者过了一个月来复诊,发现其已经自行拆除了夹板,导致骨折处严重错位并愈合畸形,影响功能,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在这起纠纷中,患者自行拆除夹板是导致骨折处严重错位的原因,医院和医生的诊疗行为和骨折处错位则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医院不承担责任。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医疗纠纷中往往指过失,因为在诊疗活动中故意对患者的身体实施不当的行为,往往构成故意犯罪,比如在手术中因为与患者有仇而故意切除其健康脏器等,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没有查验患者的血糖,而导致糖尿病患者术后愈合不佳;因为自身认知有限而又未请求上级医师支持,手术中误伤患者神经。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以其有没有尽到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
同时,考虑到诊疗活动的特殊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1、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构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核算,凭据支付,但不包含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的确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根本医疗费用支付。更多:医疗费核算具体标准
2、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自个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核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酬3倍以上的,按照3倍核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酬核算。更多:误工费具体核算标准
3、住院膳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膳食补助标准核算。更多:住院膳食补助费具体核算标准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时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薪酬核算。 更多:陪护费的具体核算标准
5、残疾日子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日子费核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抵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逾越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逾越5年。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装备抵偿功用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用具的费用核算。
7、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则的丧葬费补助标准核算
8、被抚育人日子费
1、以死者生前或许残疾者损失劳动能力前实践抚育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许居所地居民最低日子保障标准核算。
2、对不满16周岁的,抚育到16周岁。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除此之外,不属于医疗机构。例如,执业助理医师不得成立个体诊所,设立个体诊所行医的,由于不是医疗机构,仍为非法行医。
由于医疗机构大多是大型的专业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法人,其经济实力所有保障,因此将此界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也有利于使患者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从学理上说,医疗机构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医务人员只不过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而已,而非直接的责任承担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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