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出生时,由于医院未尽到责任造成产儿脑瘫,13年后,患者起诉出生医院请求赔偿。日前,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起医患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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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患儿13年后索赔胜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95年9月27日上午,谭某在宣化某医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迟某。产时羊水3度污染,婴儿重度青紫窒息。医院抢救了15分钟,婴儿哭声微弱,呼吸困难且不均匀,医生只让吸氧,未再进行及时有效的后续治疗。9月29日早晨,迟某体温38.6℃至39℃,经物理降温后好转,当日原告及其母亲出院。迟某慢慢长大,其父母发现其发育不正常,于是带着孩子多方治疗。
2006年12月,迟某父母从北京一家医院大夫口中得知,迟某的病可能与原告出生时医院处理不当有关。后迟某父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宣化区卫生局委托张家口市医学会对原告所患疾病进行了技术鉴定,认为迟某脑瘫的人身损害后果,系新生儿出生重度窒息后缺氧缺血性脑病所致,与医院未再进行及时有效的后续治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经张家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迟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迟某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6531.4元。2007年6月18日,迟某向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化某医院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迟某的母亲在分娩时入住宣化某医院,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迟某在出生时因重度窒息后缺氧缺血性脑病致脑瘫。张家口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分析认为,迟某目前脑瘫的人身损害后果,与医院未再进行及时有效的后续治疗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宣化某医院赔偿原告迟某医疗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1617.3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张家口市中级法院依法进行改判,判决宣化某医院赔偿迟某3608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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