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文娟系原告杨熊琛妻子、杨婉清母亲,原告周辉煌和颜丹萍的女儿。2010年1月12日约17时,周文娟上四楼开门时突发双下肢无力,摔倒在地不能行走。于18时40分左右送入被告泰和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救疗,急诊科初步诊断为“急性脊髓炎?”,晚8时转入住院部神经内二科,拟诊为“双下肢无力待查(急性脊髓炎)”,入院后予以头孢噻肟钠、地塞米松等抗感染,护胃,活血化瘀等对症疗疗。1月13日凌晨1时30分出现咳嗽,咳粉红色泡沫痰,呼吸困难。上级医师查房会诊后诊为“急性左心衰”,经相应疗疗无缓解,2时45分病危转入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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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治不足”是否构成医疗过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审判】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对周文娟的诊疗过程中是存在过错的,因此被告对原告因周文娟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在本案中根据其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489818.85元的20%,即由被告赔偿原告97963.77元。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分歧】审理中,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本案中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认识不足、经验不丰富等专业性水平不够高不能认定为存在医疗过错。
2、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应当分担责任。理由是:本案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应适用标准医师水准,医方在诊疗周文娟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被告存在过失是显然的。该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考虑到医院的实际情况,被告虽有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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