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可以用于鉴定诉讼中的证据的真实客观性,一般司法鉴定需要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所进行。那么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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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内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法定能力鉴定和法律关系鉴定两大类
(一)有关法定能力的鉴定
1、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方面了解,“辨认”指的是意识、智能和认知方面的功能,“控制”指的是情感与意志。辨认障碍表现为行为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或者不懂得自己行为是非对错的社会意义,控制障碍指的是“不能以其辨认而为行为”,明知违法,却不能控制。刑事责任能力在这里指的是行为人于其行为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中国当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北京地区约占鉴定案例总数的1/2(47.7%)。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侵犯人身、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三大内容,约占中国刑事鉴定总数的95%。在疾病诊断方面,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约占刑事鉴定总数的1/3,精神发育迟滞次之,约占1/4。应该强调指出,在刑事鉴定案例中,被诊断无精神病的人,约占1/5。
2、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谓行为能力,就其广义而言,乃依自己的意思活动,引起法律上的效果的能力。意思能力是内在的心理能力和自然的精神能力,包括合理的认识能力和预期能力两个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上的效果或事实的效果,能否正确认识和预期。另外,行为能力指的是行为人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的法定能力。
1980年代以来,民事案类在北京地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约占鉴定总数的10%。常见的有婚姻、财产、子女、赔偿、契约等内容。其中婚姻(离婚)问题最多,约占民事鉴定总数的2/3,其次是赔偿问题,约占1/4。在疾病诊断方面,仍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约占民事鉴定案例的1/3,其次是神经症(19.5%)及反应性精神病(14.6%)等。精神发育迟滞所占比例较小,不足1/10。
3、其他法定能力的鉴定
包括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妇女性自卫能力等。
(二)法律关系的鉴定
指的是案件当事人或被害人,因案件发生而导致精神失常,或在案件发生同时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下,鉴定案件与精神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用以作为定罪量刑或赔偿的依据。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因受精神刺激而出现失常,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失常与其所受精神刺激的关系,以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又如,妇女被强后出现精神失常,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性质与其严重性,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等。 法律关系的鉴定与法定能力的鉴定不同,具有其独立的内容及要求:确定精神病诊断,说明疾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如精神分裂症属重性精神病,可能久治不愈,使人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又如癔病属神经症,不是精神病,可以尽快康复并参加正常社会生活。说明疾病的性质及发病原因:如精神分裂症系内因性疾病,发病原因不明,一般认为内因为主,个体素质有缺陷,自身潜在致病因素,外因只不过是诱发条件,而且许多精神分裂症病人是在无外界诱因的情况下发病的。又如癔病是心因性疾病,精神创伤是发病的条件,但癔病的发病一般有其内在的人格基础。具有癔病性人格的人,心理遭受挫折后便容易发病。在确定诊断的基础上,结合病因与案情,评定法律关系的等级:如精神分裂症为内因性精神病,发病与患病前发生的事件无关或无直接关系。又如反应性精神病为外因性精神病,发病与患病前所发生事件带来的精神创伤直接有关。再如癔症病为心因性疾病,发病有其自身人格基础,与患病前发生的事件之精神因素部分有关。
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邢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具体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能够行使诉讼权利,并能与辩护人合作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它可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部分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种治疗措施或其他科学措施下,具有的受审能力。
服刑能力:是指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是以其精神障碍出现与所遭受伤害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作为鉴定的基础和前提,评定损伤程度时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不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发现。
智能障碍(智力低下):是指智力明显落后于同龄正常儿童智力水平(智商低于平均值的两个标准差),也就是我们常说智力商数为70分以下的人,同时伴有适应能力缺陷。按病理及进展的不同而分为进行性智能障碍和非进行性智能障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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