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我们在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东西,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决定着能否被法庭采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诉讼的成败。在许多医疗事故诉讼中,患者的病历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同时病历在庭审当中是要经过双方质证的。那么,在庭审过程中,可以提出对病历二次质证吗?以下内容由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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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对病历二次质证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是可以对病历提出二次质证的。如双方对证据有异议,一方或双方要求重新质证,且法官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的,或者法官认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再次质证的,可以再次质证。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限制。
民诉中第二次开庭时,对已经质证的证据,不会再次质证。第二次开庭一般只对新证据进行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封存、复印的病历只有经过庭审质证才能做为鉴定的依据,因此,开庭后,法官必须组织原、被告双方对病历进行质证。首先,医院应将全部病历的复印件提交法院和患者各一份,并将病历原件提交法院。患者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再核实病历记载内容是否与事实一致,如不一致,则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如其他医院的病历、与医生的通话录音,病历书写规范等,还可申请文检鉴定。如证据不足以认定病历是否真实,法官无法判断,会要求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病历鉴定,鉴定异议部分是否真实及对认定医院的过错是否有影响,如无影响,就会以该病历做为鉴定依据。如异议成立,则被异议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鉴定要以双方认定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病历质证在医疗纠纷中处于重要的位置,如果在病历质证阶段提出异议被采纳,鉴定机构经过审核认为根据无异议部分的病历不能做出医院是否有过错的结论,那么医院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诉讼实践中常会遇上第一次开庭时,法官不同意给予患者复印已经封存的完整病历,这对于患者一方非常不利。此时患方一定要坚持复印病历的要求,要求的理由可以有如下内容:
病历在医院是病历,当医方将其举证到人民法院时,病历就变为普通的证据,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患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证据交换;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患方负有举证责任,患方举证的证据来源是来自于完整的病历中,因此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是在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
患方要在鉴定会上陈述医方的医疗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必须依据对病历资料的分析进行陈述,所以患方拿不到完整的病历,就无法配合参加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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