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同意书是国家规定的,你不签,我们就没办法实施治疗,一旦延误或者出了问题谁负责?”于是,就有了很多家属在不知情或者迫于压力的情况下,“被”签署了与院方的免责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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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书”能成“免责书”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医院手术时,患者家属或许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医生拿着一份同意书走到你旁边,要求在该同意书上签字。如果不签,医生可能就会对你说:“签同意书是国家规定的,你不签,我们就没办法实施治疗,一旦延误或者出了问题谁负责?”于是,就有了很多家属在不知情或者迫于压力的情况下,“被”签署了与院方的免责同意书。而当医院拿着免责书来进行医疗救治时,我们还能要求他们百分之百地尽职,不掺杂任何功利思想尽最大努力地救死扶伤吗?
家属:签“同意书”让我们有了心理负担
那是不是手术如果真的出了问题,就要患者自己负责呢?难道患者家属签的同意书真就成了医院的“免责书”吗?近日,记者就对这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了一些普通市民对这类问题的看法。
有网站曾经做过调查,内容涉及患者最不满意医院的几种医疗行为,其中提到关于各种“同意书”,诸如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的问题时,100%的患者均认为这是医院在给自己推卸责任找借口,并认为同意书中的条款有很多是“霸王条款”。
赵先生带着孩子到医院做扁桃体切除手术,本来先前听说扁桃体切除就是个门诊小手术,可在术前看到了医生让签的手术同意书时,其中罗列了很多条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出血、感染、疤痕等名目繁多的手术意外和并发症,看得赵先生心里是直发怵,都不敢让孩子手术了。“没有签手术同意书就不救人了?当然是先救人重要。”来医院看病的王老先生说,医院的职责就应是救死扶伤,医院代签手术同意书就是一种责任的体现。“前几天,就有一名醉酒男子骑车被撞伤后送进医院治疗,要不是医院(替他)签字,恐怕命都保不住。”医院一位清洁工回忆说。
医院:患者误解了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本意
对于有些医疗行为,签署同意书是国家统一要求的,医院这样做实际上是履行了一个告知义务:必须要患者同意,医院才能采取治疗,否则可能会造成损害他人的权利。
记者在采访某医院医务部门负责人时,他们都表示不同意有些患者所说的签订知情同意书是霸王条款这种说法。他们表示在自己的医院里,所有的知情同意书都绝没有诸如“如出现意外,概不负责”的条款。而且他们相信,大多数医院的知情同意书中也不会出现这样的条款。
记者电话采访了省城某大型综合医院医务科的一位工作人员,他表示:“不否认有的医院的知情同意书,以前曾经出现过"如发生意外,医院概不负责"这样的字眼。但是,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应该没有医院还这么做。”他认为,所谓霸王条款是对医疗工作的误解,这种误解不仅来自于公众,更关键的是来自于医疗队伍本身。某些医生的认识不清,就会带给公众错误的认识。医生们在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时的语言和行为表现,让患者产生了“一旦签字,所有不良后果都要自己承担”的错觉。
律师:知情同意书是一种授权行为不具有免责效力
针对很多患者家属对手术同意书究竟是什么样的行为的疑惑,太原市成诚律师事务所李飞律师解释道: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手术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给患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不同程度地破坏患者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和功能,有时还可能会危及患者的生命,此即手术的风险性。如果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而为其进行手术,就有可能会因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而受到患者的指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即患者允许医生在其身体上开刀以治疗疾病,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手术行为合法化。为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同时他还强调,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责效力:在临床工作中,一些医务人员在手术同意书中向患者特别提示了这种风险的存在,同时要求患者自己承担这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有的手术同意书中载有“如出现以上问题,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免责条款。按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上述手术同意书中“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如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那么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因医务人员医疗过错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建议:废止手术前患者家属签字的做法
据了解,在许多西方国家,手术前并没有什么“签字仪式”。德国医生在手术前会向患者及家属详细告知病症及治疗方案,但最后签字的是医生而不是患方。他们认为:我是医生,我的职责要求我对手术和治疗全过程负责。
江苏省政协常委孙观懋认为,国内医院目前通行的患方家属必须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医生才施行外科手术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据了解,患者及其家属普遍是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下这份“同意书”的。他们认为,这是医院试图通过患方家属签字的方式,将医疗风险转嫁到缺乏医学知识和医疗能力的患方身上。一旦产生医疗事故,“签字书”就为医方推卸责任留下退路。这样,就时常出现患者不愿签字,医生不动手术,因而延误治疗的严重事件发生。即使患方家属在“同意书”上签字,也在心理上加重了医患之间的对立与不信任,从而加重了医患矛盾。
孙观懋建议,废止手术前要求患方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一贯做法,可以将手术同意书改作为治疗告知书。毕竟患者家属有知晓病情和治疗方案的权利。手术前医方应向患方陈述病情,告知医疗方案及其可能面对的风险。医生可让患者家属签订告知书以求理解和配合,从而达到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
窦晋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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