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如果有发生擅自修改病历的情形的话,患者是可以举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需要取得相应的证据。下面是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生改病历怎样调查取证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树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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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改病历怎样调查取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调查收集;
2、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在调查取证中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取证要面向事实;切忌主观臆断;
2、调查人员要始终抓住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切忌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调查取证中要把握证据的固定性;切忌丢三拉四、手续不齐;
4、调取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线详略得当;切忌主次不分、弃本求末;
5、调取的证据要环节清晰、关联紧密,力求互相印证;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
医院依法负有举证证明无过错的责任。医院及其医护人员违规涂改病历属于违法行为。为了证明病历经过了违法涂改,患方当事人一般可申请司法文证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而医院违法涂改病历可以作为患方拒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充分理由。
第一种是行政处罚责任:关于病历书写与修改,卫生部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3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不管其涂改病历的目的是什么,医方都应当都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这种处罚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这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做出的处罚。后者规定主要针对执业医师个人的处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于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种是刑事责任:涂改病历不仅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其涂改目的是隐匿患者诊治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失误,就可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如果其单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帮助当事人涂改病历,就可以被人认定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可能因此被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是民事责任:涂改病历的医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那种认为只要涂改病历,医方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民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损失,如果涂改病历没有给病人造成损失,也就没有赔偿的依据。涂改病历行为在什么情况下要负民事赔偿?目前在医疗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病方对涂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进而否定病历的证据作用,一旦这种主张被法官采纳的话,医方就会失去举证机会,导致举证不能,医方会因此在诉讼中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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